一、依據本院「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暨交流補助要點」及「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獎勵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轉知所屬師生,符合上揭獎勵要點規定者,請於113年6月30日前(適逢假日順延至7月1日截止收件)或11月30日前(適逢假日順延至12月2日截止收件)填妥申請表及佐證文件,經相關單位核章後,向本院提出申請。
一、依據本院「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暨交流補助要點」及「學生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獎勵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轉知所屬師生,符合上揭獎勵要點規定者,請於113年6月30日前(適逢假日順延至7月1日截止收件)或11月30日前(適逢假日順延至12月2日截止收件)填妥申請表及佐證文件,經相關單位核章後,向本院提出申請。